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3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0时13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渝北区飞湖路附近出发,经双龙大道进入机场路,往空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空港大道工商银行路段时,其车与左前方变更车道的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5****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双凤大队认定,丁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丁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mg/100ml。
被告人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丁某甲已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戴 萍
检察官助理:刘 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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