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街**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D*****号凯迪拉克小型汽车,行驶至郯城县建设路与富民路交汇路口西侧南北道路,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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