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老街**饭店员工,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7 日0 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饭店与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驶苏UW****小型轿车行驶至金鸡湖大道金堰路路口时,发生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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