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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2********,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流县永顺花园往第一农贸市场方向行驶,行至清流县水南街路段时,与相向由李某某驾驶的清流临时05108号电动三轮车正面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本人受伤的后果。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清流县总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2.09mg/l00ml。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CT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记录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如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或合理赔偿,则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395094****。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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