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康县**镇**街**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杨某某家喝啤酒,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甘K*****)行驶至南街林业局门口处,被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吹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光盘两张(内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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