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与他人在长沙县**镇经开区工业园内吃中饭时饮用了4两白酒;18时许,其在该工业园内吃晚饭时再次饮用了二瓶啤酒。当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湘******小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长沙县安沙镇物流大道与X041县道交叉路口时,被执行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毫克/100毫升。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丁某甲经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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