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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大道**号**宿舍**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鄂M*****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仙桃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3.6 mg/100 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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