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2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F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庄市**路**号**楼,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5时50分许,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的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花园**期地下负一楼停车场路段时,车辆左前方与场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左前部位损坏及停车场内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一直在车内熟睡,后被小区物业公司车库巡逻人员发现。当日9时许,接报赶至现场的民警对被告人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3mg/lOO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 54mg/lOOml。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无证及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执法视频光盘四张以及事故现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驾驶资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曼青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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