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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丁某某,,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1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Z****号小型轿车,从海安市墩头镇仇湖小玲饭店附近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安市墩头镇禾庄村五组地段交叉路口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由北向南亦经该地段,吴某某所驾驶的后座乘坐其孙周某甲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吴某某、周某甲跌倒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苏FZ****号小型轿车将吴某某、周某甲送至海安市仇湖医院救治,后驾车离开。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6mg/100ml。 

经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夏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及车辆照片等;

7.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保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7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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