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3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黄骅港兴民街海兰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8.2mg/100ml,后带至渤海新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至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0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违法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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