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7********,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单位职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4月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A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某某龙蟠路南京林业大学门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查扣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芳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