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2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市柯某区**街道**饭店负责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村**村民组)。2015年3月1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驾驶证,同年6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某区杨汛桥街道建吴园区老鸭煲饭店驶往杨汛桥街道南坂工业园区方向。当晚20时39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车途经远瞻路美女山隧道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51.6 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
6. 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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