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车辆行驶至昌乐县**镇**村张某某果园,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丁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交警现场对被告人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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