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建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号,住南宁市江南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仙葫东方广场发往龙岗方向,沿蓉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蓉茉大道长福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提取丁某某静脉血液血液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丁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信息查询单、案件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酒精呼气单、乙醇定量检验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城市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宁市江南区华南城江南华府6栋A单元1105,联系方式:1397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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