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7********,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凤台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从凤台县杨村镇行驶至利辛县张集派出所院内时,被值班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丁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1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凤台县**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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