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威海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2021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威海市区奈古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顺河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48mg/100ml。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人口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金红
检察官助理:徐妮娜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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