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41998********,汉族,群众,务工,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21时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晋C****6号威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宁路交口南处时,车辆驶入东侧车道,与沿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津C****3津D****1挂号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丁某某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9.0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支队崔黄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武某某拨打120、110,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武某某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查询、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新
检察官助理 张永頔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册内附取保候审手续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随卷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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