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6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9********,汉族,安徽省滁州县人,大专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号,现住址合肥市包河区希望湖街道分路口居委会铜陵**路**号**幢**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淝河路出发,经南一环由西向东,至**路与南一环交口调头,沿南一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供水集团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行驶的路线(南一环、裕溪路)属城市快速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行驶路线截图、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2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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