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某某,住河南省博某某**镇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博某某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花巷路口时,与沿百花巷由北向南向西转弯的葛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后载梁某某)相撞,致葛某某、丁某某三人受伤。经博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146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已对葛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二轮摩托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承诺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博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  兵

检察官:尚  岩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博某某**镇街道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