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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9的红色保时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路口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5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京Q****9车辆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许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彭某某、许某某对丁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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