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杞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街225号2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与王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街**店铺内聊天喝酒。次日8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A*****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化工街什字路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苏某某驾驶的丰田牌甘A*****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丁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0.1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丁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07.27㎎/100m1。事后丁某某赔偿苏某某64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收据、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隔夜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五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翠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