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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9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段 ( 昆明市盘龙区境内),所驾车驶入右侧路边绿化带内左侧着地侧翻于路边,后主动到公安执勤点报警。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丁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55.8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抓取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云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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