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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号,丁某某因抢劫罪于1998年8月3日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国贸路与宝海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结论为: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95.26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5.26mg/100ml;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被告人有一次刑事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助理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5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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