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号**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54分许,丁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Q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香坊区**路**医院**桥口处附近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 广 识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