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住鸡西市滴道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的米欧正三轮电动车从鸡西市滴道区盛和一期小区向金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六栋楼高记羊汤馆门前时将相对方向行人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206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9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丁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济南轻骑牌三轮摩托车从鸡西市滴道区**小区家中出来,当行驶至**小区B8、B9号楼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三名行人发生冲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64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病例、赔偿协议;
2、证人丁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因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建辉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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