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39岁,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0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岛市人,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座***户,系青岛****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00时41分,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福州**路**路南约23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9mg/100ml。
后被告人丁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该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昭维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座**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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