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L8T1G4F1FB01****,发动机号:FL12****)从大渡口区福溪大道加油站附近出发,经福溪大道行驶,准备前往九龙坡区阳光小镇。当晚21时2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福溪大道福茄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物证照片;
2.户口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及发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翔
检察官助理:王巍然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582347****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