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社(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5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原始登记号牌为渝F6****),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三角碑附近出发,往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红绿灯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自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丁某某血液样本中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丁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丁某某已赔偿周某某的损失。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丁某某经通知拒绝到案,2019年11月25日本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将其上网追逃。2019年11月30日,成都市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四川资阳北站将丁某某抓获,将其羁押于四川省资阳市看守所。2019年12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从四川省资阳市看守所将丁某某接回九龙坡区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及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和车辆、血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张 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页证据材料三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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