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朋友在衡阳市钢管厂附近“原滋原味”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约一两白酒和半瓶啤酒。当晚20时许,丁某某无证驾驶白色别克牌小车(车牌号为湘******)沿衡阳市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八组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扣车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检察官助理:郭程鹏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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