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43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建国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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