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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闽******号轿车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大自然酒店出发,沿阳光路行驶至双阳街道阳光路西环路路口时,因车辆溜车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闽******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洛江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6.40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丁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06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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