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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榆中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发生与前方梁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将丁某某带至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书记员:董建强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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