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92********,汉族,大专文化,武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2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0(临时号牌)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昌区临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临江大道绿地集团门前路段时,其所驾车前部撞击交通护栏,造成车辆及交通护栏受损。经报警,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交通护栏损失。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3.书证;4.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廷
检察官助理 王丽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592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共二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