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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20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2020年6月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此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20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街道“江湖烤鱼”店饮酒后无证驾驶鄂F****7“哈弗”H6越野车由襄南路行至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村**组木某某家门前。丁因琐事与木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打,后在场人员胡某某报警,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丁某某带至南漳县彰诚司法鉴定所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木某某、胡某某、梅某某、郭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88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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