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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7********,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乡**村**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粤B7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龙坪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

经鉴定,从丁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驾驶人身份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雨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刘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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