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38****小型轿车行驶至德清县**街道**街**桥洞处时,与朱某某驶的浙E6****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已赔偿朱国美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人车合一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雯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