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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0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镇**路**号。2019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38****小型轿车行驶至德清县**街道**街**桥洞处时,与朱某某驶的浙E6****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已赔偿朱国美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人车合一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雯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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