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腾路交叉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时,丁某某驾车闯卡向南逃匿,后被拦截人员拦停所有车辆将其逼停后,其拒不下车、拒不熄火,执勤民警打开左后车门并放置破胎器,其才配合检查。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即带丁某某至采血车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增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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