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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34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2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藁城区****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单元**,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单元**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4时24分,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藁城区廉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歧银线与廉东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6.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及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街**巷**号**栋**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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