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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2020年7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位于桥东区**街**小区**号楼**单元**的家中吃饭喝酒,21时许,丁某某酒后驾驶灰色欧蓝德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苏BL****)从小区出发,经过林园北街,林园路、东兴街,在七中附近的小店买烟,原路返回行驶至胜利公园北门时,被交警三大队查获。经鉴定,丁某某经血液酒精含量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做鉴定意见书京正司鉴字[2020]毒鉴字第157号);

4、试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5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师丽丽

检察官助理:吕  晖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7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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