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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丁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C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睢宁县**镇**村Y139线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顾某某停在路边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丁某某本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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