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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室,住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玄武大道,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 刘松茂                              20201217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599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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