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期**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1年7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CF****号小型汽车沿丰县城区古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米线店门口处时,刮碰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CL****号小型汽车,后被处警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9.4mg/100mL 血。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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