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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丁某某,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柳永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持C1E证驾驶号牌为苏FD****的小型轿车,沿东台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与**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4.5毫克。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丁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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