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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单元**号,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朋友在本市珠山区广场南路罗曼园酒店隔壁的KTV唱歌,喝了6瓶易拉罐装啤酒。凌晨1时许,丁某某驾驶浙***号银色别克凯越车准备回家,在罗曼园酒店路口调头,因路边的赣***号白色商务车堵住路,便驾车碰撞导致商务车副驾驶侧门受损。正在现场执勤的派出所人员见状后报警。交警到达后带走丁某某。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2.14mg/100ml。经景德镇市公安局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9月14日,丁某某赔偿商务车车主损失人民币1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碰撞他人机动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吴喜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村**号,联系电话1350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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