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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湘BD****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寮步镇**路**号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四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五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08.29mg/100ml。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况某某,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丁某某赔偿损失费用梁某某,况某某,吴某某,获得他们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小型轿车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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