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21时11分,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鲁******小型客车行驶至郓城县**路**路**附近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江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