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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滕州市龙阳镇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滕州市龙阳镇张沙土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孙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辆车损坏,被告人丁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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