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所地广饶县**庄街道**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4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广饶县**路**庄十字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录像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一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于广饶县**庄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抽血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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