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庄**号,现住址地为威海市环翠区**镇**村,个体养殖。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轻型货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工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盛泉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检验,被告人丁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人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希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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