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嘉某某人,农民,住嘉某某**坊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嘉某某焦满路行驶至临河路路口左转弯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黄某某从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黄某某从证言;5.被告人丁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